由于在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上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保持一定的前瞻性、灵活性
文/袁 俊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范围内,知识产权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它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多边贸易体系的协定。企事业单位在研究WTO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的时候,一定注意要将学习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结合起来。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是与TRIPS协议相接轨的法律。
互联网的成功是20世纪后半叶人类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互联网作为新经济、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一个要素,为全球经济发展和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一个平台,它使全球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可能。互联网在全世界得到迅猛发展,当前突出的问题是互联网信息的社会公众获取与互联网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出现了诸如通过互联网进行软件盗版等新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要研究课题。从目前作品搭载到互联网上传播的情况来看,在著作权方面,基本处于务虚无序状态,网上作品很容易被擅自下载,然后以出版发行的方式营利。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好像任何作品都可以上网,并可以免费。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对互联网传播作品做出具体规定。
流动介质的知识产权
互联网上出现并不断“流动”着的文字、图像、声音,从根本上说,是数字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所谓数字化,就是把消息转化成二进制数字编码,进行组织、加工、存储,根据需要,再把这些数字编码还原为原来的形态。互联网上“流动”着的文字、图像、声音,是人们用计算机的数字语言所编制的程序,在遇到来自键盘上计算机指令时,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出来的一种“形象化的反映”。尽管它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像、声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