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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本身不是壁垒
作者: 出处: 时间:2005

   WTO出于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反对一切对贸易可能造成障碍的措施,其中也包括技术方面的要求。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许多问题相关。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管辖的范围是除了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之外的所有工业产品和农产品。WTO并不像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那样负责制定标准,它管辖的重点是标准的制定方式,标准的采用和实施,它要求各成员国不得使标准本身成为正常贸易的障碍。

    举一个例子:玩具出口到美国等发达国家要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前几年,我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出口厂商都要通过ISO9001标准。在中国投资玩具生产厂的有许多是美国商人。他们找到中国政府反映,ISO9001是生产标准,进口方对玩具产品的安全性能要求不应该也不必要通过强制性的生产标准来达到。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的义务要求具体还有:1、各国尽量采用国际标准;2、如有必要自行制定标准,应该提前通知各方(原则上要提前120天),以便使制定标准的一方能有时间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必要的修改;3、有关技术规章中要对来自各方的产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4、在双方使用共同的国际标准,而且评估标准相同或类似的时候,鼓励进口方接受出口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此鼓励各方就此开展谈判;5、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方面有一定的困难,在实施协议、技术转让和适应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方面应给予特殊考虑。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谈到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核准,都与国家分析测试中心的工作有关。

    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如在政府的支持和安排下积极与有关进口国谈判达成认证协议,可使我出口产品免于在进口后再次评估,方便出口。另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附件3是一个良好行为准则。该准则对WTO成员境内的标准化机构开放,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可以权衡是否接受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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